此外还有就是以”环境变化“(change of circumstance)为申请理由的人可以超过一年期。比如E先生五年前来美国,一年前参加了基督教,因为一直往国内传教,引起了中国当地部门的注意,遭到传唤,因此他不敢回国,只能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。这样E先生超过一年期也能申请,但要注意的是,必须证明E先生在察觉到危险后”及时“地提出了申请(file timely),否则很有可能导致案子失败或者拿A10卡。
4. 最后插播一件有趣的现象:
我好几次帮客户上庭时,都看到法官把客户的I-589表格翻到第8页,看第5个问题“你是否在最后一次入境美国一年之外才提出申请” (Are you filing this application more than 1 year after your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?) 如果回答No,没有一年期问题,那法官就微笑一下,如果回答是Yes, 有一年期问题,法官就皱皱眉头,然后抬起头来问我”律师,你意识到申请者有一年期问题需要去解释吗?“(Counsel, are you aware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one-year-issue problem?) 由此可见,是否在一年期内提出申请,对案子的成败丶法官的判决都极为重要,所以对大多数人而言,一年期就一次,一定要把握好。